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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2026-07-23

南京明基医院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的告知书

各相关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及医药代表:为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坚决防范商业贿赂风险,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42号公告)等规定。我院自2026年8月1日起,对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备案管理要求医药代表来院前,须按《医药代表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平台备案,并持有全国统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发的有效备案凭证。未备案者,一律不得在本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二、接待管理流程(一)预约登记已完成备案的医药代表,请下载并填写《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及《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请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以下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行风办公室邮箱(Wang.Lihong@BenQMedicalCenter.com)进行审核:1. 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2. 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3. 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电子版);4. 来访代表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请务必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以确保审核顺利通过。(二)接待审批行风办公室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以邮件形式送达。凡备案信息不实、未取得有效备案凭证或存在商业贿赂等合规问题者,一律不予接待。(三)接待时间 固定接待日为每周四下午13:30—15:30,非接待日原则上不予安排接待。(四)接待流程图 三、重要提示医药代表严禁进入病区、诊室等非授权区域开展任何形式的学术推广活动,请各企业及医药代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南京明基医院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1: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docx附件2: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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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军队有关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组织制定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以下简称《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军队各级卫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下同)要高度重视《准则》落实工作,切实承担起落实《准则》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机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办法,确保针对性强、操作性好,务求实效。二、扎实开展学习贯彻《准则》适用于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工勤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做好《准则》的学习培训,加强对新入职人员、在职人员、进修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和临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教育引导,做到全部覆盖、全员知晓。同时,将《准则》培训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经常性对医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三、严肃查处失德行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及时处置问题。要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完善落实《准则》的机构内制度规范,及时发现处理违反《准则》要求的行为。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群众反映的违反《准则》的有关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对违反《准则》的医务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四、强化刚性约束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准则》有关情况作为医院评审、医院巡查等重要内容。要将医务人员贯彻执行《准则》情况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反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确定为考核不合格。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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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有序合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药代表的从业条件、从业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中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管理,严格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对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承担主体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的,由其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履行相应责任。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规范约束本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行为,加强本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组织建设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加强医药代表备案和信息管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以及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管理,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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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切实承担落实《九项准则》的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要结合当地实际,着重细化《九项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标准清晰、措施可行、惩处得当、针对性强。二、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和医保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九项准则》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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